吉 林 省 抚 松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判 白 皮 书
(2021)
抚松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导 语
行政审判工作是党在司法领域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也是监督依法行政,保护人民权益的有效途径,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时期的行政审判工作,既面临着重大发展机遇,也肩负着重大职责使命。
2021年,抚松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凝心聚力、砥砺奋进,为“法治抚松”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抚松法院对2021年度受理和审结的各类行政案件进行了归纳梳理和综合分析,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及新形势下如何促进依法行政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抚松县人民法院
2021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为充分发挥抚松法院行政审判职能,更好地服务抚松经济发展,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抚松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现将2021年度受理和审结的各类行政案件进行了归纳梳理和综合分析,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及新形势下如何促进依法行政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审理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度,抚松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41件,同比上升40.4%,审结139件,结案率为98.58%。其中行政诉讼案件收案25件,结案23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5件,结案115件。其中,抚松县各行政机关涉诉案件132件,池西区管委会涉诉案件7件。
从行政行为类型来看,涉及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登记、行政确认和行政公开等多个类型。按行政管理领域划分,案件主要涉及城乡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房屋征收、公安、不动产登记等行政管理领域。
图一 2019-2021年抚松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数量
(一)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抚松法院将行政审判目标首先定位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而不局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事后评价,特别是与民生福祉紧密关联的房屋征收、不动产登记、工伤认定、行政处罚等类型案件,更注重实质性化解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纠正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瑕疵,积极向当事人释法明理,阐析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当事人正确处分诉讼权利,尽一切可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调化解纠纷。对于多次协调未果的案件及时判决,判后努力做好息诉服判工作。2021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5件,同比上升25%;其中,协调撤诉结案15件,撤诉率为60%,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
2021年,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数量与去年相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从数据上可以表明,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信法不信访”意识明显增强。虽然案件数量有所增长,但协调化解率大幅提高,自“府院联动”机制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日益增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的局面初步形成。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即非诉行政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是程序性、合法性审查,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和支持。2021年,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115件,同比上升32.43%。其中,准予强制执行79件,行政机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19件。
图二 2019-2021年抚松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具体意见和规定。近几年抚松法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加强对出庭应诉的宣传力度,规范行政诉讼庭审制度要求,明确不依法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2021年,从抚松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来看,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均能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二、行政审判中反映出的问题及不足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及解释的施行,当事人依法维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机关与法院沟通、化解行政争议的主动性有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扎实推进。但通过对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反思,结合对本年度受理和审结的行政案件,进行归纳梳理和综合分析,特别是行政相对人撤诉和行政机关撤回申请的案件,还是发现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和解决。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近几年,抚松县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池西区及池南区旧城改建、高速公路建设和“沈白高铁”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涉及征收土地和房屋类案件大幅增长。行政征收工作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也是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也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个别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存在约定不明或遗漏补偿事项。争议发生时,组织核查不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回复不及时,对涉诉、败诉的风险评估不足。如:
单凤军诉抚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行政协议一案中,涉嫌遗漏征收补偿事项;苏更武、苏建东等系列案件,涉及补偿协议约定不明问题。
2、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期限、形式要件把控不严。(1)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明显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3个月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2)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仅盖有公章,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之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履行告知义务和送达程序中存在瑕疵,个别案件中,没有强有效的证据证明履行了权利义务告知义务,送达回执中仅标注“拒签”,无送达地点、时间备注,缺少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字。
3、行政机关之间联动化解矛盾的意识不强。相互间掌握情况不一致,答复不统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 张乃花诉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一案,该案件主要矛盾为“案涉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之内,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证据,案涉房屋部分土地与抚松成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土地重合,属于征收范围,土地存在权属争议情形,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住建局称案涉房屋在征收已改造完成区域范围,不存在征收问题。虽然法院依法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但实质问题并未解决。原告所有房屋既不征收,又不能重新办证,势必会引发信访问题,也会衍生如房屋买卖纠纷等民事案件,造成多人败诉诉率比例提高的负面影响。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不理想。今年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虽然达到100%,“告官不见官”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应诉效果不理想。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应诉,但在庭审过程中不出声、不表态,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不回应,庭审参与程度不高,出庭效果流于形式。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直播将成为常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表现应加以重视。
5、行政机关应诉能力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对应诉工作态度消极,庭前准备不够充分,庭审过程中,有时遗漏关键证据,导致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往往在庭审过程中,申请延期举证,这让行政机关在原告面前较为被动,也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三、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几点建议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推动抚松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注重民生,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行政权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密切相 关,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机关更应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理念。行政诉讼案件大多涉及民生,包括房屋征收、工伤认定、不动产登记、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不仅要依法依规进行,而且要加大保障民生力度、为百姓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实现保障民生与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一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增强法律意识,既要注重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又要重视证据的实质审查,既要注重实体结果的正确性,又要重视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避免发生“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同时也应防止个别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由违法行政,或者以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片面追求行政管理目标。二是依法行政与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重。行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是有效防范各类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杜绝衍生案件。
(二)注重效果,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
要从构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大意义,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力度,鼓励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功能作用,真正达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三)注重沟通,推进行政机关之间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新形势下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的新问题,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确保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共同的社会责任。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良性互动,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整体合力,共同完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通过审理、审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目的是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对此,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工作要足够重视,让司法建议的功能得到发挥。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或者影响面广,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涉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案行政机关应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采取联合会议、共同调研等方式,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通过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注重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和作用
县委、县政府应充分利用政府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发挥政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避免行政争议产生的纠纷进一步激化,同时也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诉累。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7 08: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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