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第三者被“小三”
财产应否全部返还
---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某与刘某某在河南省民权县登记结婚。2020年10月2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剧组工作期间,于某某(化妆师)与刘某某(摄像师)相识,后双方确立了“情侣”关系,2021年6月20日于某某才知晓刘某某已婚。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2日,刘某某与于某某交往生活期间,刘某某回河南与其妻李某某共同生活累计约一周时间。期间,刘某某向于某某共转款155,600元(包括500元及以下转款6,269元)。其中,2021年6月20日之前,刘某某共向于某某转款53,789元(包括500元及以下转款)。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于某某向刘某某共转款107,199.88元。2021 年 1 月 19 日,于某某为刘某某购买黄金饰品“小金牛”价值3,144元。2021年2月16日,于某某付给刘某某现金6,000元偿还车贷及生活支出。2021年5月1日,于某某为刘某某购买电脑支出5,700 元,为其维修电脑(其摔坏)支出3,700元。累计为其支付电话费299.48元,累计为其网上(京东、淘宝)购物支出1,432.91元。2021年1月5日至1月16日,于某某与刘某某到云南大理游玩,于某某为刘某某购买机票支出1,223元(二人支出2,446)。2021年2月15日,刘某某从河南老家到吉林抚松于某某家见其父母,于某某为刘某某购买机票支出910元。刘某某与于某某交往生活期间,于某某怀孕,后终止妊娠并住院治疗。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某向于某某赠与的钱款是否应予返还及返还数额的问题。
二、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代理人、被告于某某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判决(未经审委会讨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且被告于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
三、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资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四)(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但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只有“重要”的情况下才应该双方平等协商共同作出决定。而婚内出轨者个人单方处分较少金额,不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其享有平等处分权,应在赠与钱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另外,夫妻一方隐瞒已婚事实,第三者属被“小三”,主观上没有恶意,其自身也是受害者,其不知情期间受赠的财产部分可酌情予以返还。
于某某与已婚的刘某某交往生活期间,刘某某向于某某赠与的钱款,在刘某某与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一方的刘某某,其行为侵害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李某某的合法权利,且刘某某与于某某的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刘某某向于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但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及生活常识,综合判断可以认定,2021年6月20日之前刘某某向于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故在2021年6月20日之前双方交往生活过程中,于某某主观上没有恶意,其自身也是受害者。且从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刘某某与其妻李某某在一起生活仅一周时间,而于某某与刘某某在一起生活近一年时间,二人在一起生活及外出游玩等存在共同消费支出情况。故本院酌情判令于某某向李某某返还10,000元(酌定扣除9721.73元)。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一些不正当观念的广泛传播,“婚外情”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为维系“婚外情”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物的情况不在少数,严重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利,影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此案对已婚家庭和未婚第三者(或恋爱者)有着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向“小三”转账巨额或大额款项,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过错配偶方向法院主张上述款项的受让人返还的,法院一般均予以支持。考虑到案外人刘某某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日常收入开销情况,将本案中案外人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赠与中小于500元的几笔小额款项予以扣减。本案中被告于某某在2021年6月20日之前其对案外人刘某某已婚事实完全不知情,虽为“被小三”,但其与案外人刘某某的行为对原告李某某也造成了严重伤害。无论法律还是道德,始终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预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谨慎作出选择。法律虽未禁止未婚同居,但与他人同居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尤其是婚姻状,谨防“被小三”的情况发生,避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
编写人:抚松县人民法院 刘金军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7 15: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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