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调解,是指相关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庭立案后转入合议庭审理之前,先由法院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以争取调解或撤诉结案的诉讼外工作环节。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在司法为民的大局观下,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纠纷的积极探索,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多元化调解的现实背景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进入法院的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的化解难度也越来越大,由于审判实践中案件繁简分流机智的不合理,大量事实争议不大、法律适用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造成诉讼成本投入与产出的不均衡。多元化调解就是在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发挥调解优势,减少纠纷解决成本,加快纠纷解决速度,强化纠纷解决效果。
在我国,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都有着比较长的历史和经验积累,然而在法院审前阶段引入非现任法官的其他主体来从事调解,则是一种新的尝试。
多元化调解的实践操作
第一,以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为基础选聘调解员。多元化调解主要针对民商事案件,对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要求较高,因此,我院会从具备法律知识或者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其他适合做调解工作的人员中选聘调解员。
第二,从繁简分流的角度确定多元化调解案件。我们把解决纠纷和化解纠纷并重作为多元化调解选案分案的知道思想。解决纠纷注重的是数量,化解纠纷注重的是质量。一定的数量是实现多元化调解分流案件、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行的需要;一定的质量是发挥多元化调解优势、促进案结事了的需要。
第三,从工作特点出发注重调解员之间的经验交流。要求人民调解员掌握调解方法和技巧,完善调判衔接。
多元化调解的效果
一是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员的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对工作的热爱、奉献,对有效化解矛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丰富的生活阅历,使得调解员在和当事人相处过程中能够较快地找准情感突破口,和当事人产生共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特别是一些易激化矛盾案件、群体性案件,经过调解员春风化雨般的调解工作成功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是缓解审判压力。多元化调解,不仅能分流部分简单民商案件,缓解审判压力,使法官从海量的案件中脱出身来,集中力量办好疑难案件;而且还发挥着“案结事了”的带动效应,同样一起案件,发挥多元化调解优势能够使得案件调撤结案甚至当场执行,那么相应地,当事人申诉、上访、申请执行的可能性自然也就降低或者消失了。所以说,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缓解审判压力上,起到重中之重的作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5 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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