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由基层人民法院请示并经同意的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一)本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本院有权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四)本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三、行政案件

(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一)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由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生效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

(四)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且争议标的金额符合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公证债权文书。

(五)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