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案件审判管理,使审判工作依法、公开、公正、有序进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
一、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从立案、送达、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交换证据、调查取证、排期开庭、评议宣判、执行、结案、评查、归档等各审判流程环节,进行管理和跟踪的规范案件审判管理的活动。立案庭负责立案、诉前财产及证据保全、计费、案件移送和支付令案件办理等工作。审判业务庭负责案件移交后的财产及证据保全、送达、交换证据、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和裁判法律文书的制作等工作。执行局负责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及异地法院的协助执行、委托执行。审判监督庭负责申诉案件及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立案庭对审监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立案,先交相应业务庭审查。审管办与本院各相关业务庭和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实事求是地保证案件流程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及执行申请由立案庭按照案件受理的规定进行审查、立案和移交审判业务庭。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在立案后二日内,立案庭必须把立案卷宗移交到承办业务庭(局)。申请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诉前联调案件由立案庭依法办结。
对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和申诉、再审申请,立案庭在收取当事人有关材料的二日内,分别将材料移交刑事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由刑事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立案庭登记编号,并由立案庭通知有关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
刑事公诉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期限为: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七日内,简易程序的三日内。审查后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立案庭登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案件卷宗移交刑事审判庭。
立案庭立案后三日内指定主审法官,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主审法官和审判长本辖区内重大、疑难案件的立案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审查不符合案件受理法定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或自诉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已受理的,由业务庭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其他费用的收费和诉讼费的减、缓、免交的核定、批准程序,由立案庭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及本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反诉、变更诉讼请求而增加的诉讼费用,由审判主审法官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补交诉讼费用手续。
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后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入庭告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及执行案件的相关诉讼文书,由主审法官安排人员送达。
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受理通知书,立案主审法官应在决定立案的二日内送达原告;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身份证明书、举证通知、诉讼当事人须知等诉讼文书,审判主审法官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给被告;已确定开庭日期的,开庭传票、当事人入庭告示在开庭前三日送达当事人。
须追加当事人、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或提出反诉的,审判主审法官应在收到答辩状、反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完成相关文书的送达。
三、执行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重大执行措施、事项由合议庭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执行措施、事项或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局会议讨论决定。执行过程实行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调查相结合。主审法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调查取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举证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提出异议(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由执行局综合组审查。符合重新立案条件的,交立案庭重新立案,并对有关事项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听证审查。
主管院长或者执行局长在收案后三日内分配确定主审法官并转执行局内勤送达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主审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召集当事人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财产情况举证,进行询问。主审法官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在执行期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审法官在询问当事人后发现案件符合委托执行规定的,三十日内办理委托执行手续。办理受托(指定)执行案件的应在收到委托或省法院指定执行裁定书后六个月内办结。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主审法官应查明其情况后,对其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逐一调查,及时对有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控制,而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是他人的财产,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主审法官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下落进行查明核实并予以执行。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主要范围:
(一)被执行人的原住所(经营地)的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身份或工商情况;
(三)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银行等能协助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四)被执行人的单位、社保金收入情况;
(五)其他。
为查明财产状况,主审法官在报经局长、院长审批同意后可对拒不到场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拘传,也可对被执行人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主审法官应提请执行局合议,经院、局长批准同意后,在当日内实施;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的,可在作出强制措施后,立即报告局长、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处理被执行人财产一般先执行现金、存款或收益,后动产、不动产为顺序。被执行人财产处分前必须将评估结果告知当事人,财产处分先拍卖,无法拍卖的变卖,无法变卖的可以物抵债。
评估报告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一般应公告公示法院处理被执行人财产。案外人在财产处理完毕以后,对财产的评估价格及财产权属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决定拍卖的,主审法官将案件材料移交合议庭合议拍卖方式,决定拍卖底价,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应支付的实际支出费用仅限于采取执行措施期间的租金、保管费用。拍卖佣金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
在执行中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财务审计的,主审法官应责令被执行人移交有关财务账册;被执行人拒不移交的,可以查封、扣押账册。对被执行人财产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拍卖、变卖处理,但又有使用价值的,可适用强制管理。经执行实施合议庭合议并呈批后,交由院选定的管理机构管理,收益用于清偿债务。
执行中扣押的财物,由执行局内勤保管;属于现金的,主审法官必须在当天移交院报账员存入执行款专用帐户。如当天不能存入,该现金交执行局内勤保管。执行中的款项处理,主审法官把案件材料层报院长审批支付。两个以上债权人参与分配的,主审法官应将有关的案件材料移交综合组合议庭决定分配方案后,再按规定审批支付。申请人提供线索和以其案件采取执行措施的,可适当多分,多分的数额由综合组合议庭讨论决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9 14: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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