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严格监外执行 不致危及生命不保外就医
2015年1月22日上午,2014河南省法院严格“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2014年河南省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通报,并通报了2起典型减刑案件和2起不予减刑的典型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和河南法院新闻发言人徐哲出席会议并现场通报。
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通知》,要求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犯(简称“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标准,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疾病范围和条件。
近一年来,河南省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自查和检查,为防止“三类罪犯”利用关系和金钱逃避刑罚惩罚提供了制度保障。
河南法院新闻发言人徐哲介绍,2014年,全省法院共对“三类罪犯”裁定不予减刑55件,其中职务犯罪33件、金融犯罪4件、涉黑犯罪18件;裁定不予假释 12件,均为职务犯罪;决定收监执行45人,其中职务犯罪罪犯40人、金融犯罪罪犯5人。
2014年,河南省法院还从严把握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三类罪犯”入狱服刑二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入狱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三类罪犯”还必须通过主动退赃退赔或者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方式消除犯罪影响。
审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互联网上公示立案信息,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代表委员等旁听,一律上网公布法律文书。
另外,还严格认定保外就医条件,认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的“三类罪犯”短期内是否有生命危险,关键看其病症、病情和医疗机构是否出具病危通知。病症与病情不符合规定,医疗机构又没有出具病危通知的,视为罪犯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依法不予监外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