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法院
开展繁简分流
自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我院面对司法改革后案件急剧上升和员额法官大幅减少这一矛盾,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能简则简”的原则,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
(一)对于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全部按照简单案件进行处理。
1、将案件标的在15,467.00元(吉林省高院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以下的案件,全部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立案,由于我院小额诉讼案件由立案庭法官负责,一方面可以节约办案时间和人力,同时也可以保证符合小额诉讼的案件第一时间进入审判环节,实现了速立速审速裁,大大缓解了审判压力。
2、对于案件标的在15,467.00元以上的案件,经立案法官向原告释明,按照督促程序予以立案,并于立案当日下发支付令,五日内对裁判文书进行送达。支付令生效后,经申请人申请第一时间转入执行阶段。对于无法按期送达的案件,及时转入诉讼阶段,并配合当事人将支付令申请费转入诉讼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中。
(二)对于相对复杂案件最大限度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经审查后,不符合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除被告下落不明以外,全部按照《意见》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积极推进完善送达方式等便民措施
积极开展网上送达、网上缴费等便民措施,对于外地及不方便来我院的当事人,开展网上缴纳诉讼费,裁判文书等网上送达,截止到报告日期,我院共网上立案1551件,网上交费144件,电子送达166件,网上证据交换32件,一方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我院工作效率。
三、积极开展小额诉讼、督促程序工作
严格落实新修民事诉讼法,对于符合小额程序的案件,做到了有案必立。截止到目前,已审民事小额案件145件,调解8件,撤诉122件,调撤率为89.66% ,且经小额程序审理宣判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案件数为零。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及时转化程序,并按规定及时移送业务庭室。
为进一步优化审级功能,落实繁简分流,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制定并实施了《抚松县法院督促程序使用规程》,对督促程序的适用规程做了详尽的规定,截止到目前,我院共适用督促程序80件,办结79件,结案率为98.75%,在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承办的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
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依托诉调对接中心,加强诉前引导和诉前调解,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司法效率。
在我院设立诉讼辅导台,配备专职调解员,并由本院司法辅助人员负责事物问询、流程解答、繁简分流、文书指导、法律咨询、诉讼材料准备、诉讼风险告知、引导进行诉前调解和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专业指导,确保案件及时进入诉讼阶段。
五、积极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按照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审理中,承办人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简易程序审限内能否完成的具体情况,通过审批决定是否适用普通程序。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27日,我院审结的250件案件中有189件适用了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5.6%。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轻微刑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造成案件堆积现象的发生,提高案件的审理速度;也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以集中优势力量办理,实现司法资源更加合理配置。
六、推进同类案件集中时间审理工作
自2016年起,我县危险驾驶案件直线上升,我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同一时期由同一办案人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七、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
为了确保庭审集中、高效、有序的进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我们探索适用了庭前会议。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使一些程序性事项在庭前会议上得以解决,进一步明晰案件的争议点,全面把握案件的相关情况,更好地把握庭审重点,制定庭审策略,合理引导庭审活动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审判效率。
八、其他方面
一是积极推进当庭宣判工作。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全部做到当庭宣判。
二是积极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对于简单案件,如小额诉讼类案件一般采用可以使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对当庭宣判的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对裁判文书进行适当简化,不再陈述已经查明的事实情况,只对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进行阐述。
三是积极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特别是执行异议集团诉讼类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
四、积极推进繁简分流管理模式。为了更好的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办案效率,我院将繁简分流工作纳入到绩效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于2018年3月制定并实施《抚松县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管理办法(试行)》,对立案庭移交到审判团队的案件实施案件程序分流,将责任细化到个人。
九、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院在繁简分流工作中作出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例如,在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方面,我们探索的较少;在创新开庭方式方面,我们虽然已经配备了远程视频开庭的设施,但是实际利用率较低;在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方面,由于我院一直处于案多人少的困境当中,目前尚不具备根据案件情况等因素全比例配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来动态调整审判力量;在推广专业化审判方面,按照省院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因抚松法院辖区面积广,案件不集中,从便民角度无法确定专门合议庭审理此案。我院已安排专人审理家事类案件,民一和四个派出法庭各1人。对于要求聘用家事调查员、调解员,因薪资问题上级无具体意见无法处置,尚未配备。目前县法院新楼设置有一个家事审判庭,处于一庭多用状态。
十、下一步工作打算
1、争取在全县14个司法所或综治中心建立与我院之间的诉调对接平台,在每个司法所管理所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功能调处”的镇、村、社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一般事不出(乡)镇,大事不出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文件)、财政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第37条,争取由政府购买服务,招聘专职调解员,再按照其调解成功案件的繁简程度奖励100-300元,激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积极性。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11-13 2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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