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1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公开宣判
抚松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进行时: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抚松县人民法院全院干警高度重视,并迅速行动,集中审判力量全力打击本辖区内恶性犯罪案件。助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营造安定和谐的发展坏境。 2019年8月29日抚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1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孙某寻衅滋事、被告人隋某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被告人张某1敲诈勒索一案。以被告人王某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某1、隋某某、张某1敲诈勒索所得赃款5,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2007年7月5日因饮酒一事与刘某1发生争执。2007年7月7日上午,王某1与其雇工谢某某、赵某某、孙某在抚松县松江河镇“香格里拉”抻面馆附近偶遇刘某1的亲属王某2、刘某2等,王某2先持木棒上前殴打王某1,王某1、谢某某、赵某某、孙某与王某2发生厮打,刘某2等见状上前拉架,被王某1一伙用刀、棍进行致伤。导致王某2右食指离断伤、右中指大部离断伤,刘杰头部、右耳部、右上肢、右下肢、右踝部锐器伤。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于2008年7月16日对王某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2月28日,刘某2经法医鉴定为右顶部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1对伤者王某2、刘某2等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秋,被害人张某2在被告人王某1承包的松江河林业局抚南林场的林内捡拾松塔,被王某1、张某3、隋某某发现并用车拉到王某1位于松江河镇火车站附近的加工厂内,隋某某对张某2进行殴打并索要5,000.00元罚款,张某2交给张某3、隋某某5000元后被允许离开。
2015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1、随某某将在王某1承包的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高尔夫球场附近林内盗窃松塔的刘某3抓住,并进行殴打,后开车将刘某3拉到王某1位于松江河镇火车站附近的加工厂内,随某某对刘某3进行殴打并索要10,000.00元罚款未果。当日18时30分许,王某1、随某某将刘某3扭送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2015年10月20日,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因刘某3盗窃价值1,440.00元的720个松塔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通过对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抚松县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严惩,既表明了抚松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坚定决心,也获得了全县群众对抚松法院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极力支持,为全县进一步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提供了强力保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8 10: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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