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法院
案件 质 量 评 查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不断提高法官和书记员的司法能力和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执行)卷宗是法官执法行为的具体体现,应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卷宗装订整洁、美观。
第三条 案件评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法律规定和本院规定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庭室自行评查与审管办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每案必查原则;
(五)坚持评查与指导相结合;
(六)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案件评查范围及方法
第四条 评查范围为:各业务庭(局)结案的各类案件卷宗。
第五条 各业务庭(局)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先由各部门自行评查,庭(局)长查验合格签字后,由内勤(或书记员)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
第六条 审管办评查人员接收卷宗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卷宗从立案到结案、从程序到实体及装订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全面评查。对卷宗符合评查规定的,评查人员签字后由业务庭移送档案室归档;对卷宗存在问题不符合规定的,评查人员要及时向各业务庭进行反馈,限期整改。业务庭接到反馈或整改通知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对不能整改的,由业务庭写出书面说明,评查人员予以备案,并按我院绩效考评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扣分,所扣分数在年末绩效考评时与奖金兑现。
第三章 评 查 内 容
第七条 评查内容涵盖从立案、审判、执行、卷宗装订及归档全过程。
一、关于立案审查方面:
1、起诉状、答辩状是否装订原件(起诉状的书写按民诉法108条执行),是否遗漏当事人在签名或捺印及时间;
2、立案时是否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等要求向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文书;
3、是否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核对无异后是否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盖上核对章后附卷;
4、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范围、期限是否明确。当事人拒不提供的,有无将情况记录在卷;
5、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及经庭长审批;
6、刑事案件是否有告知委托辩护人或依法指定辩护人的笔录;
7、执行案件立案是否审查其承办庭出具的生效文书证明及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复印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8。诉讼费的收取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费的收费规定并出具国家统一的诉讼费收据,减、缓、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应符合规定并齐全;
二、关于送达方面:
1、是否按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2、对一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我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相关事宜的规定》要求。(我院的规定为:1、凡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手续的案件,需该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如当事人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街道、派出所的书面证明材料,或本院所取的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证言笔录。2、当事人提交上述证据后,先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审查,并填写《公告送达法律手续审批表》,报庭(局)长审批。对符合公告送达要求的,由承办人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对不符合公告送达要求的,限当事人补交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办理。3、在报刊上公告的,由承办人将刊登公告的报刊存入卷宗。4、公告需要在相关地点张贴的,由公告张贴处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街道、派出所在法院卷宗内留存的公告上注明张贴情况并签名盖章,同时将张贴的公告拍照后存卷。)有无存在应公告送达而未公告、不应公告送达而公告的问题。
3、送达回证各项填写是否齐全,当事人拒签送达人有无记载。
4、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在宣判后十日内(刑事五日内)送达法律文书,无须制作宣判笔录,在庭审笔录中记录即可,但无记录的。
5、刑事案件换押手续是否齐全,适用简易程序的,送达起诉书时是否告知被告人。
6、代收法律文书的是否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代收人身份及代收理由;
三、关于收取证据材料方面:
1、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如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由审判人员核对后加盖核对无异章,是否符合以上规定。圆珠笔书写的书证,是否复印后将复印件装订入卷。
2、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按规定出具证据收据,并将所有证据材料按证据收据的顺序附后;
四、关于诉前、诉讼保全方面:
1、诉前和诉讼保全是否符合民诉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2、提出保全申请是否按法律规定提供财产担保即裁定财产保全;
2、是否按规定收取保全费;
3、是否按规定及时下达保全裁定;
4、裁定财产保全是否超出请求范围。
五、关于庭前准备及庭审方面:
1、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是否将传票、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否在开庭三日前张贴公告;
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而未送达,开庭时间、地点是否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证人等。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否在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书记员出庭记录是否分别按刑事、民事、行政庭审笔录的格式记录整个审理过程,笔录是否打印,开庭时间是否完整,对审判长宣布的休庭、闭庭记录是否漏项及遗漏庭审内容。
3、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应按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民、行案件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的要求执行,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4、法庭审理结束后,法庭审理(含宣判)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后签名或捺印,并由参加庭审的全体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审阅笔录后在笔录尾部签字,有无遗漏。
六、关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按我院制定的《法律文书评查办法》执行)
七、关于执行方面:
1、执行案件卷宗是否体现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对各类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结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的评查,参照我院制定的《法律文书评查办法》进行。
3、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履行数额是否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数额一致,是否在通知和裁定中分项细列;
4、执行案件中止或终结,是否严格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执行,有无中止或终结裁定书及是否向当事人送达;
5、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实行备案的,有无向当事人送达备案告知书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6、执行款物需交付申请人的,应由综合监督科统一给付。特殊情况直接给付的,要经主管院长或执行局长审批,有无违规情况;
7、执行完毕的案件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结案告知书。
八、关于各种笔录的制作:(包括调查、询问、审理、宣判、听证、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1、调查、询问笔录,是否填写时间及存在调查人(或询问人)、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和记录人遗漏签字的;
2、书记员(记录人)是否按格式全项填写,存在漏项的;
3、调解笔录中否记载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姓名、职务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4、笔录中是否有空行、空字、错别字、字迹难以辩认的;
5、笔录中涂改处是否经当事人捺印的;
6、调解协议内容中否在笔录中没有反映的;
7、笔录是否是自审自记或自执自记笔录的;
8、法庭审理、宣判、听证笔录是否经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签阅的;
9、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如实记载案件评议的全过程。合议庭成员发表的具体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不能只记“同意”,评议结果要写明依据的法条,决议要准确,不得模棱两可,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
10、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笔录,尾部合议庭成员及所有到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签名是否齐全。
九、其他方面:
1、合议庭评议案件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更换案件承办人是否按规定审批;
3、是否向参加诉讼的代理人、辩护人收取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相关材料的;
4、授权委托书中是否授权或授权不明或委托人未签名;
5、未在审、执限期满15日前提交延长审限、执限申请的; 6、案件起审(执)限的;
7、卷宗与信息系统录入内定不一致的;
8、卷宗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或问题重复出现的;
9、不按规定时间报送评查卷宗的;
10、有其他违反程序、制度等规定的。
十、卷宗装订方面
(一)卷皮:
1、卷宗封面、卷宗目录一律按规定字号打印;
2、案号和收、结案日期须阿拉伯数字打印;
3、各项案由要与裁判文书确定的一致,不得随意缩写,
4、卷皮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辩认或关键词语有错别字的;
4、立案日期以领导批签的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调解书、结案告知书)为准,是否有误的。
5、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栏内打印的姓名是否与卷内裁判文书相一致;
6、多本正卷是否编写序号或序号错误的;
7、卷背是否存在用笔填写现象;
8、卷背年度应盖大写号码,案号及册数应竖盖阿拉伯数字码,是否没按要求的。
(二)目录:
1、目录未封底、卷皮无封条或封条未加盖书记员印章的;
2、文书名称填写不规范的;
3、编页与卷内材料页码不一致的;
4、未用打号机编页的,或一页有多个编号,造成页码混乱的。
(三)卷内材料:
1、应当附卷而未附卷或不应附卷而附卷的;
2、元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未复印就装卷的;
3、物证应以照片附卷而未附卷的;
4、卷宗材料的装订顺序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归档办法》的规定执行,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卷脊与封面、封底连接处,上、下距边线20—25mm的位置应加盖本案书记员名章。有一处有误的;
5、案件流程管理表填写不完整或前后不一致的;
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判决及刑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装订正、副卷,民商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和适用普通程序调解或撤诉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的除外),只装订正卷,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应当正本在前,原本在后。有一项有误的;
7、装订完毕的卷宗,应由主审人或审判长、庭长查验,由装订人及检查人在立卷验卷记载上签字或盖章。
(四)装订:
1、顺序、页次颠倒、编号错误或有散页的;
2、卷宗内有曲别针、大头针未剔除的;
3、卷宗边缘不齐的;
4、证物袋材料不全或装错的。
第四章 奖惩 办 法
第十四条 对法律手续完备、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裁判文书质量较高、卷宗装订整齐美观的卷宗,由审管办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推荐参加“精品案”的评比,在本院的绩效考评中适当加分奖励;
第十五条 对卷宗存在瑕疵的案件,审管办通知相关庭室限期整改,对不能整改的案件要进行备案,并按本院制定的《绩效考评细则》的相关规定扣分,年末与奖金兑现。
第十六条 对在案件评查中发现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如何处理;对构成错案的,按错案追究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