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法院
庭 审 评 查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增强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庭审质量,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经审判方式改革若干意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庭审评查是对审判人员、书记员遵守庭审制度和法官庭审技能两个方面的评查。
第三条 庭审评查采取各庭申报评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院建立法官庭审考评档案,记载法官庭审评查情况及评价结果,并作为本院执行有关法官考评制度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庭审评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随机评查与定期评查相结合;
(二)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
(三)静态评价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对遵守庭审制度方面的评查
第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严格按立案庭排期开庭的时间、地点准时开庭审理案件,不准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庭时间、地点的,必须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
第七条 审判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开庭审理案件。
第八条 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按规定着法官制服或法袍。
第九条 审判人员不准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亲近的表示。
第十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庭审中坐姿要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第十一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庭审中要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
第十三条 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第十四条 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辩论、争吵。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六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严禁酒后参加庭审。
第十七条 严禁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其它影响庭审正常进行和有损法官形象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如违反上述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同时按《绩效考评细则》的相关条款双倍扣分。
(以上规定适用于审判员、执行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第三章 对法官庭审技能的评查
第十九条 对庭审技能的评查主要是评查庭审程序是否规范,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语言表达能力,质证认证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等等。
第二十条 庭审开始前,应当考评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书记员行为规范;
(二)审判法庭法台、席位设置;
(三)法官仪态;
(四)法庭用具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庭审中,应当考评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法官庭审用语;
(二)诉争焦点的归纳和调查重点的确定情况;
(三)指导当事人举证的情况;
(四)引导当事人质证的情况;
(五)认证的理由及结果;
(六)主持及引导辩论情况;
(七)辩论后的庭审小结情况;
(八)主持调解情况;
(九)当庭宣判情况;
(十)判决认定的事实、说理及法律适用情况;
(十一)诉讼程序的完整情况;
(十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
(十三)庭审秩序。
第二十二条 庭审考评还应评价法官的庭审艺术和控制、指挥、引导庭审的能力,包括以下事项:
(一)有效控制庭审节奏;
(二)适时制止法庭发生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和其他行为;
(三)文明、平等对待所有诉讼参与人,不得出现歧视或偏
袒的言行举止,并要求其他人如此;
(四)保持诉讼程序朝着能够达成解决结果的方向进行,不
允许诉讼参与人拖延、纠缠枝节问题,或者浪费时间;
(五)主持审理案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必要行动,以
保证所有当事人都对诉讼有所准备,保证庭审按时开始,保证各方当事人有公平的机会提出辩论意见,保证庭审能不间断地进行并使纠纷得到解决。
第四章 考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庭审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认定为优秀:
(一)庭审秩序井然,节奏繁简得当;
(二)法官庭审用语准确、适度并符合审判职业特点;
(三)庭审重点把握得当,找准找全了焦点问题;
(四)焦点问题审理透彻,案件事实审理清楚;
(五)有效控制举证顺序,引导当事人准确举证,并阐明证
据来源、内容和证明目的;
(六)主持当事人质证完整、充分,并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
地发表质证意见;
(七)认证适时,并具有充分的认证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主持辩论时,引导双方就诉争焦点展开辩论,能控制
辩论秩序,节奏把握得当;
(九)具备当庭宣判条件的能当庭宣判;
(十)具有较好的庭审艺术和庭审应变能力。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可认为是合格:
(一)庭审中多次出现干扰因素,但都能及时制止的;
(二)遗漏了诉讼程序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前都
进行了弥补;
(三)庭审开始时审理偏离或未找准审理重点或争议焦点,
庭审调查结束前能回到对重点和焦点的审理;
(四)法官发表意见经常出现逻辑错误或词不达意,已经纠
正;
(五)遗漏非关键证据认证两处以下;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庭风庭貌不合规范,或法官严重不遵守纪律;
(二)庭审秩序混乱,法官不予制止或无力制止;
(三)庭审调查未找准或偏离争议焦点,导致事实调查不
清;
(四)当事人举证或质证严重偏离主题,或因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举证及相关举证知识,不予引导;
(五)应当或可以当庭认证的不予认证;
(六)关键证据认证错误两次以上;
(七)不具备当庭宣判条件而宣判,出现事实不清、说理错
误或适用基本法律错误;
(八)遗漏重要诉讼程序或当事人诉讼权利两项以上。
第五章 考评方法
第二十七条 庭审评查每年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每名法官进行庭审考评。
第二十八条 庭审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90 分以上为优秀,60—90 分为合格,59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庭审评查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优秀审判长、优秀审判员、优秀书记员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庭审不达标(不及格)的审判人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调离审判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 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