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应予以撤销
--抚松县抚松镇石龙库区吉元水产养殖场诉抚松县水利局、吉林松江河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利行政许可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02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其他
3.当事人
原告: 抚松县抚松镇石龙库区吉元水产养殖场
被告: 抚松县水利局
第三人:吉林松江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抚松县抚松镇石龙库区吉元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吉元养殖场)于2018年7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抚松县水利局撤销为第三人吉林松江河水利发电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水电公司)办理的水产养殖证,并将养殖证发放给原告。
2010年4月28日,抚松县人民政府召开关于解决石龙电站建设征地过程中抚松县吉元建材行砂场补偿纠纷问题的会议,并形成《8号会议纪要》,其中第三款为“关于石龙电站蓄水后水面承包问题。因目前石龙电站需要建设抽水蓄能项目,对于承包要求,松江电站工程建设局近期无法解决,但如果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今后可以由松江电站工程建设局和抚松县吉元建材行双方协商解决”。2011年8月15日,抚松县人民政府对第三人作出《抚政函(2011)120号》,其内容为第三人应停止石龙、双沟库区水面向社会发包及放养鱼苗等不当行为,与政府协商库区水域的渔业开发问题。2012年6月21日,抚松县政府对第三人作出《抚政函(2012)93号》,其中第二项(关于石龙库区渔业开发问题),“石龙库区在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未确定之前由第三人自行管理,如果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未能批复,石龙库区渔业开发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执行”。2011年-2012年期间,原告在未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情况下,于石龙水库投放了部分鱼苗。2012年2月27日,第三人取得关于石龙水库水面的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8月6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关于抚松县吉元建材行申领渔业养殖证的答复》,内容为“抚松县吉元建材行不具备办证条件,不能核发养殖证”。2017年3月20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石龙水库水产养殖证;同月23日,被告认为第三人符合办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对外公示,公示期内无人员或单位提出异议;同年4月12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吉抚松县府(淡)养证(2017)第00002号水域滩涂养殖证。
【案件焦点】
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该行政许可是否应当撤销。
【法院裁判要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当地农村移民使用。本案中,移民孙开元与原告经营者李雅琴之间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1年-2012年陆续向涉案水库投放鱼苗为既成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已知作出的行政许可与原告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却未告知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即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8亦不足以起到公示公告的效果。另结合抚松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抚政函(2011)120号文件,其中第一款“在移民补偿搬迁过程中,把水库资源开发利用问题作为移民搬迁的一个先决条件承诺给了库区移民”及第三款“库区移民为电站建设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在移民提出搬迁后没有生活来源坚决不搬家的时候,经各方同意,承诺在水库水面形成后,由县政府统一组织优先农村移民从事养殖、捕捞等产业”;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未充分考虑当地移民的实际情况,亦与《抚松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8】》、抚政函(2012)93号、抚政函(2011)120号文件有相悖之处。 被告抚松县水利局答辩理由不能充分成立,作出的行政许可先行撤销,可在重新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及证据后,再行作出适当处理。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抚松县水利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吉抚松县府(淡)养证(2017)第00002号《水域滩涂养殖证》;二、驳回原告抚松县抚松镇石龙库区吉元水产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吉林松江河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 月225日作出(2019)吉06行终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当地农村移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本案中,被告在已知作出的行政许可与原告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却未告知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即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起到公示公告的效果。另结合抚松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抚政函(2011)120号文件,其中第一款“在移民补偿搬迁过程中,把水库资源开发利用问题作为移民搬迁的一个先决条件承诺给了库区移民”及第三款“库区移民为电站建设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在移民提出搬迁后没有生活来源坚决不搬家的时候,经各方同意,承诺在水库水面形成后,由县政府统一组织优先农村移民从事养殖、捕捞等产业”;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未充分考虑当地移民的实际情况,亦与《抚松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8】》、抚政函(2012)93号文件有相悖之处。被告抚松县水利局答辩理由不能充分成立,作出的行政许可先行撤销,可在重新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及证据后,再行作出适当处理。
编写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韩锋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22: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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