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要件
--纪宏韬诉纪葳、纪茹、许传凤继承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1618号
2.案由: 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 纪宏韬
被告: 纪葳、纪茹、许传凤
【基本案情】
许传凤与纪恩良系夫妻,二人育有长子纪宏涛、长女纪茹、儿女纪葳。登记在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抚FQ字第016487号、016498号、016499号三套房屋系许传凤与纪恩良的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2月27日纪恩良因病去世。
【案件焦点】
口头遗嘱在什么情下生效。
【法院裁判要旨】
子女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纪宏韬称纪恩良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并有见证人许传发、张万利在场,但许传发作为纪宏韬舅舅、张万利作为纪宏韬姨夫,均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本院对纪宏韬主张纪恩良生前立有口头遗嘱的说法,不予支持,本案诉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本案诉争房屋系纪恩良与许传凤共同财产,纪恩良的遗产份额应为房屋的二分之一,原告纪宏韬及被告纪葳、纪茹、许传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纪恩良的遗产均享有同等份额继承权,即各占遗产的四分之一,故纪宏韬对诉争房屋享有八分之一份额(1/2×1/4)。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吉062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
一、登记在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抚FQ字第016487号、016498号、016499号三套房屋原告纪宏韬占有八分之一份额。二、驳回原告纪宏韬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所以有必要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及认定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加以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时,婚姻法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子女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编写人: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 王广友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22: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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