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被执行人受制于信用惩戒,主动联系法院偿还欠款
【案例名称】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主审法官】陈丙祥
【推荐人】
【推荐理由】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处处受制的信用惩戒让老赖回头,主动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案例类型】
√□参考性案例;□核心价值观案例;□教学性案例;□普法性案例;
【关键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老赖、黑名单
【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4日,作为承包工程的包工头的被执行人,购买申请执行人的苯板、水泥等建筑材料,一分钱也没有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2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执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63000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某银行存款15839元。此后,经法院调查,潘某是长春人,常年在外地打工,居无定所,并且逃避执行,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一时没有进展,2016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人潘某委托亲属来到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未偿还货款。经过法官调解,被执行人偿还剩余47848元,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取消了限制高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案件执行完毕。
【争议焦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裁判要点】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符合信用惩戒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生效文书】
(2015)抚执字第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2 14: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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