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及中院《执行工作一体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 行)》,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机构接收案件后,应于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第二条 执行机构收到卷宗材料后,应于3日内利用网络查询,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应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 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条 诉前、诉中已经保全的财产,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申 报的财产,应于7日内开始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在3日内调查核实。
第四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财产调查一般应在立案后 30日内完成。
第五条 财产调查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的 ,应及时办理结案审批手续;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应于7日内解除。
第六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一般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及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一)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该项财产的,在查封之日起30日内启动;
(二)该项财产系轮候查封的,在取得处置权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
(三)首先查封系财产保全作出,在执行通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 日内启动;
(四)系实现担保物权的,首先查封的在收案之日起30 日内启动;轮候查封的在取得处置权之日起 30日内启动。
第七条 执行机构收到评估报告后,应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 5日内提交书面异议。执行机构收到异议后,应于2日内移送异议审查机构审查。
第八条 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于裁定生效后 3 日内进行网上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经拍卖流拍的,应当于流拍后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第九条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 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 ,除有依法不能 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十条 收到上级法院提级、指定执行的裁定后,执行法院应于 7日内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在收到执行款之日起30日内,执行法官应当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实施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 6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提出,报本院院长批准。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期限变更,需呈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批 。
第十三条 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4:59:45
访问次数: